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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

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
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依据有哪些

(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