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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
四条【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的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和定金担保责任的规定。

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3)价款计算;(4)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为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内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如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以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批准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