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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 关联性

连带债务人 关联性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那么这样的证据一般就是不会被采纳的,则证据就无法有效的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不小心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