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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定金担保

合同法关于定金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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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

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在约定定金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的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则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的合同的有效或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定金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

2、如果定金合同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则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