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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反担保

担保法关于反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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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担保法关于反担保的方式是什么样的?

 对于担保法关于反担保 的责任有:
1、担保中心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反担保合同行使相应权利。

  2、担保中心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担保中心代债务人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3)债务人迟延偿付代偿款的违约金;

  (4)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并依照本暂行办法等三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担保中心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确有居住困难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予以协助解决。

  6、以其他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反担保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当然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