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离婚协议能不能作为房屋过户依据

离婚协议能不能作为房屋过户依据
离婚协议能不能作为房屋过户依据?求帮忙解答。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协议能不能作为房屋过户依据的问题建议,希望对你有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