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共同行为无权代理代签

共同行为无权代理代签
个人行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前述职务代表行为与职务代理行为,均为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行为,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人。也即上述两种情形,是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与之相对,当事人无代表权/代理权、超越代表权/代理权或代表权/代理权终止后所为之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只是当事人之个人行为,且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可见,代表权/代理权之有无,是判别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根本标准。然而,这仅是理论意义上的确定性标准,在实务操作中,对交易相对人而言,代表权/代理权的客观状态(有或无)是很难轻易判断的,而仍需诉诸于某些具体性的识别标准。对此,下文将予详述。


行政法、商法等其他法规中,都对职务行为有过具体的说明,职务行为也可以分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两种,但是在司法领域中,对商事法范围内的职务行为的判定比较复杂,所以会有更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