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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范围

代位权范围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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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对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对法官在诉讼中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