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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民事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的,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行为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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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是否意味着受害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赔偿,即适用以工伤社会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的“取代救济模式”?目前,民事侵权赔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否定劳动者的进一步求偿权,使劳动者得到的保护低于一般侵权受害人,无疑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起诉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作出规定,既未明确禁止,也未明确允许。该条文“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前置程序,对于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得到更多赔偿的,可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不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