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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会秘书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解释?

对于秘书这个职业,很多人都是停留在一个低层的认知,会认为秘书就是一个从事很简单轻松的工作。对于低级别秘书或许是这样,但是作为董事会秘书那就不简单了,其担当着很重要的任务和职责。对于董事会秘书公司法也有相关条文约定,那么对于公司法董事会秘书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解释是怎样的?下面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公司法董事会秘书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规定。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立法正逐步走出起步阶段,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以期真正发挥董事会秘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在我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有:(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2)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3)负责公司股权管理;(4)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但缺乏规范性,很多公司董事会秘书难有实质意义的高管地位。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收人大多与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相当,很难发展为尽职的高管人员,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

与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设立董事会秘书不同,我国新公司法只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却没有同样的规定。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在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涉及的事务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了健全公司组织机构,更好地发挥董事会职能,应当尽早将相关证券规章中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秘书的章目纳入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法》所成立的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并明确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也是对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的约定即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内容,秘书掌握着公司的机密信息,所以秘书首先就需要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不对外泄露公司机密。有对于公司法董事会秘书有疑惑的朋友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律师会给您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