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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
1,“共债共签”规则,即婚内单方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务,即一方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单方名义发生的、通常是数额较小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共同受益”识别标准,即债权人若能证明夫妻因系争债务而共同受益(有益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论有无共同举债合意,该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