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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因职工过失导致工伤的,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因职工过失导致工伤的,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因职工过失导致工伤的,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受工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权利,既然工伤认定不以职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过失自负”,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