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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房屋买卖

婚前财产 房屋买卖
婚后将婚前财产房屋买卖,再另购房屋
法律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婚前财产房屋买卖,通过一个条款可以演化成多种形式,概括来讲,只要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买财产的出资是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可以是一方将婚前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变卖掉,然后用转让款所另行购买的财产,或者一方直接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的财产),那么婚后的该项财产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婚后所购买的财产的出资完全是来源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添加婚后的收入或者另一方的出资。否则将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婚后用该款支付首付款另行购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在没有特别约定下,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就是指,婚后所购买房屋的出资来源并不完全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里面有可能包括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夫妻双方的婚后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至于其中婚前财产的出资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现在的法院判决也并不统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如果一方的婚前财产所占比例较大,法院会判决该房屋为婚前出资较多的一方所有,得房人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果该房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且出资比例差异不大,则该房产一半会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或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