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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具体如何规定?谢谢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