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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多等级伤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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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适用如下公式


n

c=ct×c1×(ih+∑ia..i)

i=1

n

(∑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通俗的理解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人员计算出的赔偿金出入很大。

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大于90%。

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 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7号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的论述:被上诉人招某有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同时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与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20%+5%+5%)满足小于等于100%的规定。由于该规定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等综合计算,更能体现对多处伤残者公平合理的补偿,也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故原审计算被上诉人招某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为数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在相关标准制定机关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笔者提出探讨性意见,适用累积法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听听伤残赔偿标准。

如:某人伤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则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先计算出距最高的伤残等级较近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某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这样计算出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那么某人的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0%×(1-30%)=14%;再计算距最高伤残等级位次较远的另一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另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乘以(1减去多处伤残等级中最高一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再减去先计算出的某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再多处伤残的依此法计算],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那么某人的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1-30%-14%)=5.6%.代入“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公式,即某人的综合伤残赔偿数等于伤残赔偿总数×赔偿责任系数×﹝30% (14% 5.6%)﹞,法制手抄报。因为括号内的数值必须小于或等于10%,故取最大值10%,最后某人获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30% 10%)。

如一人两处伤残各为一级伤残,仍按100%计算,而不是200%或110%

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受害者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十级的伤残并不是很严重的伤残,但是也要及时的去鉴定来获得一定的赔付金,总之就是全面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