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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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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当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