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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职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