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法录帮 法律 3.4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职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TAG标签:青岛市 公积金 房屋买卖 提取 房产纠纷 职工 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