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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政拘留

广东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政拘留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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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广东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政拘留的处罚

 只有当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的废物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才适用“两高”司法解释中行为罚的规定。当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的废物是除此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如果达到入刑标准,适用《刑法》;如果未达到入刑标准,则适用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处行政拘留,所以有广东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政拘留,而这里的入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为“严重污染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做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