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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

授权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公证
1,办理房屋买卖委托授权,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 (2)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 (3)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证原件;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2,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2)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3)房屋的基本情况; (4)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 3,《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 房屋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确定的除外;   (四)委托内容: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   (五)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及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