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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
你好,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