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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中院管辖范围

重庆市五中院管辖范围
车辆买卖,不需要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主都不承担责任,重庆市五中院就这样判决合适吗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如果是借用、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与转让人无关,只能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如果已经确定是转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