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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法定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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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的关系是什么

  一、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说的“职业病”多指长期某项工作养成的职业习惯,有时也指长期从事某项工作造成的身体损坏。  二、而法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长期某项劳动时所带来的身体损害,并依法进行了界定。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