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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被法院采信

伪造借条被法院采信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2011、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伪造”借条如何确认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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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合同伪造和欠条也是伪造那个单位

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会组织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当事人会提出证据来加强己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也会提出异议来否定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法庭和法官能够做到的只有“法律的真实”,只要能够提出证据,表明事情存在过,并且经受到当事人各方和法庭的质证与检验,那么它就是真实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