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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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多拿律师费伪造被告借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律师为多拿律师费伪造被告借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为多拿律师费伪造被告借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借条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经法院查实,如果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原则上不予支持,

4、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5、主体瑕疵

如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且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果该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该合同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身为律师,律师应该清楚在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的严重性,若因为律师给到证据影响到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这种情况下肯定要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而且该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也会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