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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末达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判决

教唆末达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判决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标准的辩护词不会直接开始阐述辩护理由的,如果辩护人自己都没有详细的了解过本案的一些实际情况,就开始在辩护理由当中胡说八道的话,这样的辩护方案不仅不会被采纳,而且还会给法官造成非常恶劣的印象,对给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不会起到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