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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条件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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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撤销;如果追认在先,那么合同即已发生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再撤销了;

2、善意相对人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受到限制,或者虽然知道但有合理理由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明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则表明相对人具有恶意,法律自无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而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3、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