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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善意第三人

撤销权善意第三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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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的撤销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不能对抗,所有权人因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而受损都无法撤消交易,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更何况是非所有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市场的顺利流通秩序。楼上的举例明显错误,何为“善意”不知情并且支付对价,无偿赠与何来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