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法录帮 法律 3.0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2、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TAG标签: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驾驶 公共安全 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