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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形式业务外包

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形式业务外包
劳务派遣下用工主体形式

劳务派遣纠纷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又因派遣与要派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双重保障,在被派遣的期限内,要派单位是实际上的支付主体,为支付劳动报酬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名义上的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要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支付负连带责任。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约定了工伤赔偿责任的,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内部协议划分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3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59、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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