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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未满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

租赁期未满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承租方有哪些义务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承租人要受合同的约定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综上所述,在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之前,房东就单方解除并收回房屋的,构成违约,租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主张赔偿。目前通行的赔偿标准是双倍定金,当然,如果租客对店面进行过装修装饰,因为合同解除造成这方面损失的,其可以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