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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吗

工伤认定申请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吗
工伤认定申请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吗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2、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在《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3、为了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各项权益,我国也是规定了双方在确定劳动关系后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是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以及工作内容,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出现了工伤事故后,也是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具体金额会根据当事人受伤程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