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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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能中断吗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能中断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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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 时效 中止 中断被允许吗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需要在30日内提出申请,并且认定的过程可以主关提出中止或者中断的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