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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终止延长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终止延长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终止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后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下列原因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