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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件的处理

争议案件的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
(一)申诉受理: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副本。须载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副本数量与被申诉人数相同。

2、证明申诉人请求理由和事实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有证明人的,应提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注明证明人姓名、住址和联系办法等内容有实物证据的,应提供证据实物

3、申诉人劳动聘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拒绝接收材料不齐、请求事项不明、被申诉人不确定的申诉案件。

(二)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解决意向,协商一致的,双方制作协商解决协议书并遵照履行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在 3日内指派调解员征询对方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通知申请人。

(四)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诉后,对申诉材料、请求事项、申诉主体、受案范围和申诉时效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