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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除斥期间

无权代理的除斥期间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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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2、“撤销权”是指第叁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叁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的第叁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的第叁人,即恶意第叁人,法律无赋予其撤销权的必要,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我国《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第叁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