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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担保条款

借贷合同担保条款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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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贷合同条款无效


在民间借贷合同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贷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借贷合同的利息条款应当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贷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贷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贷的,其借贷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