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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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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怎么解决的呢?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照以上法律规定,预先追偿权的产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权利主体只能是保证人;2、事实前提是债务人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3、债权人未申报债权;4、权利行使必须在债权申报期内;5、权利行使方式是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追偿权是以追偿权为权利基础,而追偿权又是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为前提的。债务人因终止清算,债权人未参与清算分配,势必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必将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尽管保证人此时并没有实际履行保证义务,但将来可能全部履行,即保证人虽没有实际取得追偿权,但将来因可能会履行保证义务而取得追偿权。因此,预先追偿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但法律规定的预先追偿权仅在债务人破产这一种情况下保证人才可以行使,但在债务人非因破产终止清算程序中,保证人是否应允许行使预先追偿权呢?我们从《担保法》第32条预先追偿权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追偿权实现。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在实际履行保证义务之前预先行使追偿权。但如果仅仅只允许权利主体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享有预先追偿权,却不免有些狭隘。因为,破产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依据法律规定,法人还可能会因破产以外原因而终止。比如法人因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而撤销;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因法人设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等事由而解散;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终止时都应当进行清算,以清算企业债权和清算企业债务。在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因债权人不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将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以上就是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