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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下的质押物纠纷

买卖合同下的质押物纠纷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买卖合同虽然是公民权利义务自由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并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买卖。合同法对合同标的物的规定是有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转移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般诉讼标的额度就要取决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多少,法院也只会按照起诉状里面诉讼标的额度来进行审判,如果申请的保全都超过了标的额度,那么这种做法就完全是不合理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也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