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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支付合同

购房定金支付合同
未订立购房合同即返还定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要看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具体而言,如果合同一方无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是擅自改变双方已经同意的条款,比如说房子的基本情况等,因而导致合同没有签定,则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要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是双方之前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


一般对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要求的,通常都是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之后确定的,但就设定房屋买卖定金而言,很多时候都是由开发商单方面说了算,但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约定定金的一般是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