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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刑法的紧急避险

民法与刑法的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条件1避险长叮拜顾之该瓣双抱晶的起因——只有遇到危险时2避险的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3避险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紧急避险的条件4避险的限制——客观上,必须迫不得已,主体上,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5避险的限度,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所谓“两权相遇取其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