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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紧急避险

民法总则规定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按照以上规定,不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