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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