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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是: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