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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离婚再生育政策

浙江省离婚再生育政策
广东省再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新会当地制定的超生一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因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随着新会地区人民年均收入的适当调整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等于是超生的孩子越多,社会抚养费也会不断的进行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