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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与公诉案件交叉

自诉与公诉案件交叉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而刑事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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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与公诉交叉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对程序交叉的案件应坚持公诉程序优先原则。也即是说,自诉案件的处理节奏应依附于公诉案件的处理节奏。这是因为,公诉案件相对于自诉案件来说,取证难度要高得多,办案周期也长得多,所以在两种案件的程序交叉即合并审理时,自诉案件可以作适当的等待。这种等待因属一人犯数罪,不会在程序上于被告人不利。
第二,对于此种程序交叉案件,在保障公诉优先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自诉人对自诉案件的撤诉权,和解权及被告人对自诉案件的反诉权。按照刑诉法第127条和173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也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这些权利,不能因为程序合并而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利益。
第三,经合并审理后法院可就公诉与自诉两部份作出一并判决,也可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出调解,但一般不能单独就自诉案件作另行判决,因为合并审理之目的在于保障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