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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生命珍贵不已,对于“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这一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还是不断,每起伤亡事故的背后,都是一个或多个家庭的毁灭和永远的伤痛。施工安全是各个行业工程建设中所遇到的安全问题。由于现实中经常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因此才要求提供这方面的管理。针对经常出现的工程安全事故,只有加强监督管理,才能减少这类事故、纠纷的发生,才是对施工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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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立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