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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注意的侵权行为

事业单位应注意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界限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