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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的理论

庭审实质化的理论
“公司集体理论”与“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差异

“公司集体理论”与“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既有相似处,但也存在本质的区别。两种理论的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两项理论的基本作用与目的相同,它们都是被用来将仲裁条款的效力在数个公司之间进行拓展,其目的都在于将仲裁条款的效力拓展到那些未签署合同,但参与了合同的谈判、缔结、履行或终止的公司之上。第二,这两项理论的适用背景也大致相同,在实践中大多适用于公司集团中,尤其是被用来将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拓展到母公司之上。正因如此,在有些案件中,法院和仲裁庭甚至对它们不加区别地混用。


两种理论的不同之处也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两项理论的适用效果存在本质区别:“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将导致被控制公司的独立法人格被否认;而“公司集体理论”的适用并不当然导致这些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被抹杀。不妨说,对一个公司实施“刺破公司面纱”,实际上是对公司人格的最根本的否定,使其丧失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公司集体理论”则并不强调、甚至也不试图否定一个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是在认同公司人格独立性的前提下来拓展仲裁条款。第二,两项理论的适用要件也不同:“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要件是公司之间存在“足够控制”,使得一个公司成为另一个公司的“工具”或“化身”;而“公司集体理论”的适用要件则是多个公司对于同一笔交易具备“实质性参与”的要素,法院和仲裁庭需要考察的是公司之间对于同一笔交易的参与程度,并据此来决定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可以拓展,而对于这些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交易之外的关系,法院和仲裁庭一般并不进行考察。不难看出,“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要件比“公司集体理论”更为苛刻。


鉴于“公司集体理论”与“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存在本质不同,因而其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理论与实践表明,“公司集体理论”作为一种理论创新,已逐渐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认同。该理论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在保存与认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人格独立”以及“公司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将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拓展。“公司集体理论”的确立与发展,是商法与仲裁法朝着多元化发展的体现,从而使得现有的商法与仲裁法更符合现实的要求、内容更加充实、层次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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