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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办理程序规定

公安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办理程序规定
公安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办理程序规定
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十一)违法狩猎案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