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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指定管辖的情形

公安指定管辖的情形

我们知道,指定管辖就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制定某一法院审理案件,这样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不会出现错误的情况,当然,指定管辖不能随意行使,必须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那么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今天,本站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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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r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r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